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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公或停办!教育部对公参民学校剥离有了具体实际的要求

时间:2024-01-16 来源:江南平台app体育

  近日,教育部发布最新通知:《教育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能够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4、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学校成为规范治理的重点,九月一日新的民促法实施条例生效,这个应该是是个配套指导性文件,另外部分学校还涉及到学校名称和简称的清理,一句话,就是彻底同公办学校没关系,成为独立的学校。

  比如石家庄的公参民初中有二中的石门实验和二中润德、43中的石二外、40中的求实中学、23中同文中学。

  衡水那边比较知名的衡水中学旗下衡中实验初中部、衡水二中旗下滨湖新区志臻中学初中部和志臻实验中学初中部。

  这里面有的学校不仅要剥离,而且名称也要重新规范,如二中实验、衡中实验等,根据相关要求是不能用的。

  一是,一些公参民学校实际是初高一体化的完全中学,现在强调剥离义务教育的初中阶段,比较麻烦;

  二是,民办学校可以跟公办学校在一个校园,甚至共用一些资源,但必须以租赁的方式,要缴纳租金,不能无偿使用国有土地。

  公参民剥离是个好事儿,对民办学校来说,你们可以公平竞争,不能总是无偿利用公办资源,校舍、品牌来赚钱、竞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实施的要求, 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方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公参民”学校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非货币性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 - 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产金额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施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真实的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署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的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义务教育。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各地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要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防止利益输送等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防止走形变调,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完成各项工作部署。教育部将加强监督检査,将此项工作分别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査,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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